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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许经营存在的问题

 

进入90年代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主要表现为餐饮服务领域的一些商业老字号:特色店、快餐店发挥他们在品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独特优势,纷纷吸收和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发展自己的特许经营组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从整体来看,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使得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水平较低,与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方式变化的要求还很不适应。分析我国特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对策,对于推动特许经营在我国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 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
究其实质,特许经营的双方是一种基于契约的合作关系,特许商和受许商按照契约规定,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向对方承诺的义务,只有通过双方的真诚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共享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目前在我国,许多人对特许经营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内容还缺乏足够的了解,一些特许商往往只是片面利用特许经营追求网点数目的扩张,而不愿或无力在商品陈列、价位选择、产品供给、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上给予受许商以必要的指导和监督;而受许商往往从一开始就缺乏长期合作的诚意,一旦学到了经营管理技术就寻求脱离特许商的控制自立门户。还有一些受许商不按契约规定交纳特许权使用金和促销费,甚至长期拖欠货款。上述行为使得特许关系难以长久维持,严重阻碍了特许经营的发展和推广。

·合同、契约意识差
  我国的特许经营才刚刚萌芽,还没有关于特许经营形式的管辖和运作条件,总部将特许经营有关的知识产权(商誉、版权或商号名称)和专门技术授予受许人时,只能间接接受《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监督。同时在长期计划体制下,企业行为多靠行政手段来干预,很少受法律约束,不仅各项法律制度不完备,人们遵守契约的意识也很差,单方毁约、侵权、泄露商业秘密的事件不断发生,这使特许方在进行特许经营时顾虑重重。因为虽然特许方和接受方签定了特许经营合同,但一旦接受方学到了特许方的经营决窍,便会在利益的驱使下脱离特许方的控制,自方门户,这在经营技术不高的行业表现尤为明显。更有甚者,虽然挂着特许方的招牌,却依然我行我素,完全不受特许方的控制。这两种行为都会给特许方带来损害,这是目前发展特许经营的最大障碍。

· 缺乏强有力的特许人
  作为特许人,必须形成有鲜明特色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全套成功的营业模式。加盟关系一旦形成,特许人便是受许人靠山,商品销售、经营管理技术、广告宣传等主要方面都要靠总部支持和帮助。这不仅要求特许人有充裕的资金和人力,更要求总部具备维系整个特许经营系统的组织管理能力。我国经过十几年的流通体制改革,虽然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商场竞争力明显增强,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还存在着经营地域分散、商圈较小、服务功能不全等问题。即使是那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也缺少经营管理的鲜明特色,更缺乏对外传授或推广全套营业模式的手册,难以承担起特许人的职责。

·硬件设施差
  商业自动化程度的高低是商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由于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商业资金匮乏,商业自动化程度较低,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几乎没有计算机联网,靠电话传递信息,受许人不能及时向特许人汇报情况,特许人也无法对成员店实施业务指导和销售管理,加之条形码制度在我国尚未全面实施,POS系统和EOS系统很难高效运行。此外,我国一些大城市交通运输条件差,有些城市货车不能白天运货,给各加盟店的货物配送造成极大的困难。

·认识片面
  很多企业对特许的实质缺乏清楚地了解和深刻地认识,片面地以为只要做到了统一店名、统一服饰、统一店堂陈列、统一广告宣传,就实现特许经营了。有的地方甚至把特许经营当作拯救陷入困境的商业企业的“灵丹妙药”,认为只要连锁就人会有效益,致使很多特许分店成立后,只注重外部形态上“貌”的统一。没有实质上“神”的特许分店,相当一批特许分店仍是各自为政,孤军备战,除了换一下牌子以外,什么也没改变,不能形成特许的整体实力,与特许经营的本质需求相去甚远。

·行政干预
  目前,我国特许企业多靠各主管部门的行政手段划拨而成。连锁店主要集中在同一区域、同一隶属关系下有限发展。要想跨地区、跨行业延伸,难度较大。例如某市的连锁店发展就基本是以各区的半行政性公司为单位进行的,更有一家企业公司将本公司所属的几十家店铺通过行政命令按15家一组的规模划分成立了几个特许公司。这种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做法造成了“家家都有连锁店、个个都不大”的畸形现象。而且由于各地区、各行业间互相排斥,给特许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发展设置了重重障碍。再加之“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要求各分店都在本地区纳税,给连锁公司的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造成了极大障碍。
· 资金短缺,负担沉重

  从事特许经营的先期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以用于网点建设、配送中心建设、店堂装修、物质设备的购买等。我国企业的自有资金十分有限,大量的资金投入又带来沉重负债和日益增多的冗员及退休职工负担,使大多数特许企业一起步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而且由于投资的回报年限长,一般开业3、4年以后才开始有一定收益,而这时要还财政借款、银行贷款和利息,困难是很大的。目前国外一些大型连锁店进入我国可以用5、10年的时间不赚钱,甚至亏本以站稳脚跟,获得市场,再图进一步发展,而我国的企业是没有实力采取这种亏本战略的,这就使多数特许企业陷入两难境地:要发展、上规模、缺乏资金;不发展、不上规模、难有效益、更难发展。

·法律法规不健全
特许经营属于商业技术的转让与使用,应有专门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行为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条款加以规范。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日本特许经营协会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特许经营业法规,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中止及更新、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地区和商店所在地等方面都有清晰而完整的规定。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专门性的法律规定,只能适用或类推适用《商标法》、《合同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一方面使得一些特许经营合同从一开始就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内容,为以后特许商产生分歧甚至特许经营关系破裂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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