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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 ,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所接受国家证券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四条 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上海市。 第五条 本所公告登载于公开发行的报章。 第二章 注 册 资 金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 务 第七条 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市分行核准后,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第九条 本所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第十条 本所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第五章 会 员 大 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 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 长担任。 第十六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由五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 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 事 会 第十八条 本所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第二十条 本所理事会由理事九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六人,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 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年轮换二人;非会员理事三人,由中 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任期三年。会员理事、非会员理 事均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由非会员理事担任 ,任期三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名,理事会选举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副理事长由会员理事担任,任期一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所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担任,在 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常务理 事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 议。 第七章 总 经 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设总经理一人,为本所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常务理事;设副总经 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名,总行 核准,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如下: 第二十七条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八条 本所设监事会,监督本所的财务、业务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监事四人组成,其中会员监事二人,非会员监事二人,任期 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 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监事二人,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财政局提名, 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 第三十条 本所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指定非会员监事担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与会计 制度,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 所注册会计师查核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十章 解 散 第三十五条 本所如遇下列情况予以解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本所业务、行政、经费等方面的事宜,另行制定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