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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
(1995年10月9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关系人的委托,以第三者身份为委托人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检验公司)。 第三条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 第四条经批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残损、价值、装运技术条件的委托检验、鉴定和认证等业务。 第五条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应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或指定的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的企业。 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3年以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有与申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有较稳定的客户,有一定国际信誉的企业。 第六条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并须有固定的场所和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专业人员。 第七条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设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经营资格和业务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检验公司的程序: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检验公司,需向外经贸部报送下列文件: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检验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本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本规定颁布之前已成立的外商投资检验公司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凭外经贸部或其授权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国家商检局申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逾期不办的,不得承揽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工作有关的业务。 第十四条各地外经贸部门在审批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的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征得地方商检部门同意。批准后报外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