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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地区)代码表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6)汇国支字第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96)汇国函字第202号文,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在"限额申报的计算机软件"未开发完成之前须逐步日填写《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考虑到部分地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尚未安装就绪,现将国家(地区)代码表(见附件)发给你们,《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中国家(地区)一栏请按国家(地区)代码表中对应的三数字代码填写。 本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转发至所辖的外资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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