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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外汇局用)

(1997年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1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采用季度核对方法,对分局上报数据与总局接收数据进行核对。

2各省级局应按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的要求,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传送数据情况填制核对表后上报总局,具体接收部门为国际收支司。

3总局收到核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反馈核对表。

4分局收到反馈的核对表后,如上报数据与核对数据不符,应立即与总局联系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5分局应将上报核对表与总局反馈表及书面情况留存24个月。

6各省级局应制定相应办法,建立与二级分局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数据核对制度。

7核对表的上报及反馈均采用传真方式。

8、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

2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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