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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关于国际收支系统补充银行标识码的通知(1996年1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国际收支系统在全国各分局及银行运行以来,各地区陆续增加一些新开业的银行。各分局应将新开业的银行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编码后下发,各分局不得自行编码,以保证编码的规范性。我局根据近期各分局上报的传真,在国际收支手册银行标识码中增加如下银行及银行标识码的编码。银行设置相关银行、缺省银行编码后,应由有关分局验收;相关地区、缺省地区、相关银行、缺省银行编码设置后,应由有关分局报上级外汇管理局,最终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备案。 一、中资银行: 二、外资银行: 三、合资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