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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规定(1999年1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一、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以下简称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管理,保证《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正确使用,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作和颁发《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三、国家外汇管埋局及其分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送行核查时,须持《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8月份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颁发及更换工作。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大区分局和中心城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营理部设立专门人员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并负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大区分局和中心城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分别负责所在省、市支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申领工作。 七、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入员申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时,须备齐下列材料: 八、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大区分局和中心城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分别负责所在省、市支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管理工作。 九、外汇局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实行暂时收回并停止其使用或退回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销。 十、 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调离国际收支统计岗位时,须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退回国家外汇管理外汇管理局注销。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