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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材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第四次全国环保会议全面部署了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计划目标》),作出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对大气环境污染比较突出的行业之一。《纲要》对建材工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以调整结构、节能、节土、节水、减少污染为重点,加快老企业改造、扩建,提高单位生产线规模水平,大力增加优质产品,开发和推广新型建材及制品";"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积极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国家建材局制定的"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发展战略中,把"节能、节土、节水、减少污染、改善环境、保护耕地"作为重要内容。由此可见,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与建材工业发展息息相关,抓好环境保护是建材行业实现两个转变,促进经济发展必须认真做好的重要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第四次全国环保会议和《纲要》、《决定》的精神,完成《计划目标》确定的任务,促进建材工业"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特提出如下环境保护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环保意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及建材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正视环境污染制约建材经济发展的严峻现实,把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问题提高到关系建材工业生存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以国家提出的"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建材工业制定的"调整结构、节能、节土、节水、减少污染、改善环境、保护耕地"的目标要求为依据,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要将环保工作列为考核部门和企业领导人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严格环境管理,控制新污染。 坚决执行建材产业政策,严格把好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关。所有建设项目严禁采用能源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淘汰产品质量差、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促进建材产业结构调整。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同时,必须保证足额的环保投资。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实行"以新带老",一起解决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组织检查新建企业环保工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发现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处理;发现在项目环保验收时达标,但投入运行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新建项目,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组织管理、技术专业人员,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突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的力度。 抓好治理工业窑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粉尘和推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以控制水泥粉尘污染和保护耕地为重点,加快污染治理的进程,加大污染治理的力度。 凡工业窑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要积极采取措施,限期治理。工艺落后、生产规模小的企业或生产线,要责令其关、停、并、转。自1997年起,凡生产属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新建企业,一律不发生产许可证;已获证企业将逐步采取吊销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方式进行严格限制。地方水泥企业实行"限制、淘汰、改造、提高"的方针。"九五"期间不新建、扩建机立窑生产线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老少边穷地区除外),淘汰土立窑、普立窑,逐步淘汰技术不配套、产品质量不稳定、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规模为年产5万吨以下的机立窑和直径小于2.4米的小型回转窑(特种水泥除外),紧紧围绕技术上水平,产品上质量,企业增效益和"上大改小"的原则,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推行清洁生产,把污染物控制在生产过程之中,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活动,抓好清洁生产试点与推广工作。自1998年起,申请上报节能、技改、环保项目,优先从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筛选。 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列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维修和运行管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因管理不善或随意停止环保设施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依靠技术进步,强化协调服务。 支持科研设计院所开展环保科研设计工作,积极组织推广应用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扶持环保产业发展。重点推广水泥粉尘防治技术、节能技术,积极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防水卷材的质量管理,促使企业向社会稳定地提供合格产品,不断改进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筑防水卷材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及分工如下: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工许办)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全国乡镇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工许办)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配合国家建材许可办进行对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换证(取证)的工厂审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手段;
(三)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上报省市建材许可办,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省市建材许可办对申请书审查确定符合填报要求后,通知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安排抽检样品。申请书(附产品检验报告)经省市建材许可办及省市工许办签署意见上报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国家建材许可办在收到企业申请书6个月内按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将审查合格的企业报全国工许办审核同意后,统一登报公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颁发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
(四)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审查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五)新建企业取证程序与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的程序相同,但对换证企业的审查内容将有所侧重和简化。

第六条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7〗06号文批准,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检测工作由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中心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抽样检测并在3个月内提出检验报告,分别报送省市建材许可办和企业。企业对收到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半个月内向检测中心提出书面复验要求。 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广济路248号邮政编码:215008电话:05125331274

第七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第八条 工厂审查工作由国家建材许可办组织或委托省市建材许可办会同省市工许办组织审查组进行;每组审查人员3-5人,必须有1名部级审查员参加。

第九条 费用管理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件》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证书费。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测中心。其它费用交省市建材许可办。省市建材许可办负责将公告费、审查费中的证书费、资料费和按规定比例的差旅费交国家建材许可办。公告费为400元;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收款单位: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 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必须设立统一的开户银行,将帐号通知申报企业并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
(四)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五)企业再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缴纳有关费用(除公告费);
(六)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组织的监督抽查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出厂证明书上注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3-103□□□□,其中:XK23为国家建材局发放生产许可证编号;103为第1次换证后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编号;□□□□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将组织1至2次不定期监督抽查(国家、部级和省市级同期已抽查的企业不再抽查)。

第十三条 凡在全国统检或国家级、部级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责令其限期整顿并予以通报,由省市建材许可办进行检查,整顿结果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视情况安排跟踪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建材许可办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按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因产品质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出厂证明书、包装物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的。

第十五条 各建筑防水卷材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工许办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企业论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许办批准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建材许可办原《油毡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许可办负责解释。

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的质量管理促使企业向社会稳定地提供合格产品,不断改进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 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及分工如下: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工许办)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全国乡镇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工许办)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配合国家建材许可办进行对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企业换证(取证)的工厂审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手段;
(三)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上报省市建材许可办,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省市建材许可办对申请书审查确定符合填报要求后,通知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安排抽检样品。申请书(附产品检验报告)经省市建材许可办及省市工许办签署意见上报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国家建材许可办在收到企业申请书6个月内,按《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将审查合格的企业报全国工许办审核同意后,统一登报公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四)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审查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五)新建企业取证程序与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的程序相同,但对换证企业的审查内容将有所侧重和简化。

第六条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7〗号文批准,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检测工作由国家非金属矿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中心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抽样检测并在3个月内提出检验报告,分别报送省市建材许可办和企业。企业对收到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半个月内向检测中心提出书面复验要求。

第七条 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第八条 工厂审查工作由国家建材许可办组织或委托省市建材许可办会同省市工许办组织审查组进行;每组审查人员3-5人,必须有1名部级审查员参加。

第九条 费用管理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测中心,其它费用交省市建材许可办。省市建材许可办负责将公告费、审查费中的证书费、资料费和按规定比例的差旅费交国家建材许可办。公告费为400元;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收款单位: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必须设立统一的开户银行,将帐号通知申报企业并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
(四)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五)企业再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缴纳有关费用(除公告费); (六)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组织的监督抽查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条 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取得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出厂证明书上注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3-104□□□□,其中:XK23为国家建材局发放生产许可证编号;104为第1次换证后的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产品编号;□□□□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将组织1至2次不定期监督抽查(国家、部级和省市级同期已抽查的企业不再抽查)。

第十三条 凡在全国统检或国家级、部级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责令其限期整顿并予以通报,由省市建材许可办进行检查,整顿结果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视情况安排跟踪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建材许可办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按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换证(取证)过程及取证后的日常生产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出厂证明书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的。

第十五条 各石棉密封及制动制品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工许办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企业论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许办批准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建材许可办原《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许可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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