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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职工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乡镇企业职工素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含镇,下同)办、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办、联户(含农民股份合作,下同)办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教育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方针。

第四条 企业职工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备一定科学技术素质的企业职工队伍。

第五条 企业职工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依靠社会力量和自身力量办学;坚持短期与长期教育相结合、思想政治与业务文化教育相结合、脱产与非脱产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企业职工教育的内容与任务
   
第六条 企业职工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技术技能教育、管理知识教育等。

第七条 企业职工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岗位培训、文化基础教育、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大中专学历教育等。

第八条 岗位培训是对从业人员按岗位需要,在一定政治、文化基础上进行的以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目标的定向培训。主要包括:一长(厂长、经理)三师(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企业中层领导、职能人员和企业工人岗位培训。
(一)通过岗位培训,企业厂长(经理)应熟悉国家关于经济建设和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掌握和运用科学管理理论和方法,成为对市场有较强应变能力、经营决策能力、企业组织领导能力,懂管理、善经营、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社会主义企业经营管理者。
(二)通过岗位培训,企业经济师(总经济师)、会计师(总会计师)、工程师(总工程师)应掌握本行业先进管理知识和先进技术,按市场的需求不断开拓进取,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三)通过岗位培训,企业中层领导和职能人员应在思想政治、技术技能、职业道德、管理知识等方面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
(四)通过岗位培训,企业工人应增强对企业的主人翁责任感,适应不同岗位的要求,提高科学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逐步形成初、中、高级比例合理的技术工人队伍。

第九条 对企业各类人员应不断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适应不同岗位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同有关教育部门的联系,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大中专学历教育。企业应根据需要,积极培养中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级在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技术的继续教育,提高其综合技术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继续教育应注意实用性、针对性和先进性。
   
第三章 企业职工教育的基地与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完善设施,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建立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三条 经教育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类乡镇企业成人教育院校及列编的各级乡镇企业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管理及各种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列编的乡镇企业培训机构及企业中从事教育培训的专职人员的待遇,可比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积极筹集培训经费,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教育培训投入。培训基地可以兴办服务实体,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 企业应逐步增加职工教育投入,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发布的《乡镇企业财务制度》,提取职工教育基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取适当比例集中使用。提取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职工教育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可适当用于教育培训。
               
   
第四章 企业职工教育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并与有关部门协调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局(委员会、经委、办公室)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职工教育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负责制定全国乡镇企业职工教育指导性规划、计划,组织编写重要的培训教学大纲、教材或讲义,为基层提供教学服务,组织县级以上乡镇企业领导干部及有相当规模和水平的骨干企业领导干部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划、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岗位规范、教学计划,确定职工教育的形式、内容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把职工教育工作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标准,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把职工教育培训成绩作为考核下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类岗位规范、职工教育培训、考核、使用等具体现定,并报上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考核成绩应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提级、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职工教育培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对挪用滥支教育培训经费的单位及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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