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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一九九 O年六月十八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系统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规,提高经济效益,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在乡镇企业系统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在中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主管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监督、评价,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对本部门、中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是乡镇企业系统内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乡镇企业系统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的需要,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第十二条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计,其审计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凡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和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对其进行指导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乡镇企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钻研业务和有关专业知识。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