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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一九九 O年四月十三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为发展和完善乡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企业发 承包双方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乡(区、镇)材集体企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农民在城镇举 办的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集体企业。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是企业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制度。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其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承包后新增的资产)仍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投资者权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要确保国家的税收,增加企业的积累,
兑现投资者分利,保证按合同规定上交发包方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 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经营作风和职业道德,依法接受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推进科技进步,不断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包生产经营任务; 包税收和利润上缴; 包企业提留; 包产品质量、技术改造、安全生产; 包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增值;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接钩;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企业可按实际情况确实其他必须承包的内容。 承包内容应有相应的指标。指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前3年特别是上年的实绩、企业发展潜力、市场预测、资金条件等, 参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科学测算确定。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应以集体承包为主, 小型、微利、亏损企业也可以实行其他承包经营形式。 承包企业的利润分配形式应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 由承包合同双方 确定。可以实行利润定额、超额分成;可以实行全额利润按比例分成; 也可以采取联利计酬;小型微利、亏损企业还可以实行利润包干、全奖全赔等形式。 第三章 企业经营者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 者, 不具备条件的, 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招标可以在企业内部或者企业外部进行。投标者可以是经营集团或个人。经营集团中标后,必须确定承包经营企业的经营者。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承包市场,为企 业承包经营提供招标、投标信息, 为企业经营人才提供平等竞争机会。 企业所有者应当财投标者全面评审,择优选定。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知识;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企业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权限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 组成企业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后, 原企业领导班子即告解散。 企业经营者必须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 在承包期内,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 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 可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 l一3倍, 贡献特别大、成绩显著的还可适当高一些, 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年平均收入的5倍。也可以采取其他奖励办法。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不能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应当扣减其收入,直至保留基本工资助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 第四章 承包经营合同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发包方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它的代表是企业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的董事会;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它的代表是企业的经营者。 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发承包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 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承包期限,一般为3—5年。承包经营完成好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连续承包。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下列承包经营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合同;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国家对税种、税率和价格等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 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均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或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均为终局裁决。 承包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 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发包前,对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登记造册; 承包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发包方没有履行承包合同,影响合同完成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发包方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承包方不能全面完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一)实行风险抵押,建立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 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提足各项基金和提留。 发包方应当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监督,进行年终决算分配和经营者任期届满离任审计。企业主管会计凭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合格证”上岗,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和调动,经营者不得随意调换。 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变化合理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是承包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企业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七章附则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问可提据中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