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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办好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人股自愿,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有一定的股金分红,留有公共积累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企业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股份可以等额或不等额,由本企业发给记名股份证书作为股东的股权凭证。股东以其股份享受权益,分担风险。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本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注册资金:×××××××元;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投入股份,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为本企业股东。 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自已投入企业的股份拥有所有权; 第九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企业的章程; 第三章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股东或董事也可提议,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股东代表大会代表)同意,也可临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权利是: (一)制定修改本企业章程;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投机构。在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利: (一)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十二条厂长(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指挥者; 企业的厂长(经理)有以下权利: (一)设置企业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企业厂长(经理)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章 职工 第十四条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招聘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企业职工有如下权利: (一)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入股权; 第十六条企业职工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服从厂长(经理)的指挥; 第七章 对股份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企业股份一般不得退股,因特殊情况要求退股的,在注册资本不减少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方可退股。 第十八条企业视生产发展需要,可以扩股或增股。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本企业执行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乡村集体企业财会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企业税后利润6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企业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40%用于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不超过税后利润的20%)、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根据县乡镇企业局规定另定。 第二十条本企业的公共积累不得分割。如遇企业分立、合并或终止时,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公共积累或其剩余部分的处理,可以用于发展新企业,可以作为股份对外入股,可以用于支农建农,也可以用于建立职工保险、福利基金等,但不分给职工个人,具体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必须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