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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3月6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其它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双重领导港口;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主管审计机构的同意。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岗位培训。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部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高级职称考评工作,由部统一组织进行。双重领导港口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的高级职称考评工作,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外勤工作享受适当补贴,具体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厅长、局长、经理、院长等)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署驻交通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属单位和指导、监督全国交通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地区交通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服从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计机构的业务领导,并报告工作。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应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报告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评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资金投入、财产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上级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审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章 权 限 第十九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本部门、本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应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五章 程 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算,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审计署和交通部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本单位和上级审计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秘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业非国有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8月9日发布的《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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