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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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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广告业务对外开放服务,保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质量,促进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类型,按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的不同范围,分别予以核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中方合营(含合作、下同)者,向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我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合营者向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经省、自治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核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中主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为璁为主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报告;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外经贸部门或国务中、委、局的报送文件; 第十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通过审查取得批准证书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 (一)更换合营方; 第十一条 外以资企业申请增加言行经营业务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