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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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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悉依本细则行之。 (二)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三)上班时间3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十五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半日论。 (四)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五)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 处。 (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议处。 (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十一)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时有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式卡上签证。 (十二)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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