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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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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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